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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润林与蓝世雄、蓝永猛、陈嘉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润林,蓝世雄,陈嘉愉,蓝永猛,朱永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04号原告:吴润林,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陈炎辉,广东维也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世雄,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告:陈嘉愉,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蓝永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告:朱永珍,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润林诉被告蓝世雄、陈嘉愉、蓝永猛、朱永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润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润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为2975元,由原告吴润林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