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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与刘春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刘春光,李凤强,刘学帅,杨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代表人莫沂海,行长。被执行人刘春光,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李凤强,男,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居民。被执行人刘学帅,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执行人杨淑云,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作出(2009)河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春光、李凤强、刘学帅、杨淑云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咸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