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凌改芳与张贤华、张云云、代后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改芳,张贤华、张云云、代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138号申请人:凌改芳被执行人:张贤华、张云云、代后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改芳与被执行人张贤华、张云云、代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贤华、张云云、代后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吕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纪明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