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魏家怀与王小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怀,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魏家怀,男,生于1979年1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小兰,女,生于1965年4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魏家怀申请执行王小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何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