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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唐小燕与夏梦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燕,夏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唐小燕,居民。被执行人夏梦林,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夏梦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梦林将其基本养老金交付申请人唐小燕,但被执行人夏梦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梦林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中心路支行的320511010104707030上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传松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唐盛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