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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应毅与陈学美、夏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毅,陈学美,夏渔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应毅,经商。被告:陈学美,经商。被告:夏渔彬,经商。原告应毅与被告陈学美、夏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学美、夏渔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应毅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