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应毅与陈学美、夏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毅,陈学美,夏渔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应毅,经商。被告:陈学美,经商。被告:夏渔彬,经商。原告应毅与被告陈学美、夏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学美、夏渔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应毅负担。审 判 员 周菲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傅依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