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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6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冯东东与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东东,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735号原告冯东东,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北方明珠大厦2号楼1911室。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负责人。原告冯东东诉被告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北京住福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原告冯东东联系,其表示不进行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东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