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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永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永江,杨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三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组织机构代码:00982876—0。法定代表人韦族言,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仁芬,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股工作员。被执行人王永江,男。被执行人杨秀芬,女。本院在执行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永江、杨秀芬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永江、杨秀芬应向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8448.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76.00元。本院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江、杨秀芬无银行存款,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收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执准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成审判员  吴昌学审判员  潘昌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