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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宏坤与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李宏坤。被执行人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起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工业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韩木德。申请执行人李宏坤与被执行人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在长垣县公证处达成抵押借款协议,华起公司借李宏坤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整,华起公司自愿将位于长垣县蒲西区工业大道西侧的房地产[房权证号:蒲西区字第××、CY××69、CY××70、CY××70、CY××71],[土地证号长国用(2009)第C3**号]作抵押,长垣县公证处于同日作出(2014)长证字第132号公证书,对该抵押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上述双方当事人并于2014年9月25日将上述房地产作了抵押登记。在约定期间内华起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长垣县公证处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长证强字第8号执行证书,李宏坤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登记立案。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州华起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五处证号为:蒲西区字第××、CY××69、CY××70、CY××70、CY××71、土地使用权一处,证号为长国用(2009)第C361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