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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明辉与四川省仁寿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辉,四川省仁寿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辉,男,生于1966年1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满井镇光荣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20725980-2。法定代表人朱茂全,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2309号陈明辉与四川省仁寿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664元并负担诉讼费3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2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