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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富源商贸与老成都餐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某商贸公司,某餐饮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榆林某商贸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支付货款177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46.4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210元,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到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