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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景春与被告陈加进、陈庆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春,陈庆明,陈加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黄景春,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庆明,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加进,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春诉与被告陈庆明、陈加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景春负担。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见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