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玉珠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玉珠,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19号申请执行人苏玉珠,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南门隆中小区3号楼二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玉珠与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玉珠要求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24.38元及利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玉珠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