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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1976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毕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