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12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某,男,1976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毕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