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宁陵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连芳、路翠荣、崔礼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连芳,路翠荣,崔礼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宁陵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宁陵县张弓北路。机构代码:56862083-5。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职务:主任。被告王连芳,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路翠荣,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礼勇,男,汉族,教师,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连芳、路翠荣、崔礼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陵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判员马建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