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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华与被告刘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华,刘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刘广华,男。被告刘忠贵,男。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实际居住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