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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寨、王媛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寨,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李寨,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达,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媛媛,女,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娄顺,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林俊军,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寨与被告王媛媛及第三人林俊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花、柯达,被告王媛媛及其委托代理人娄顺,第三人林俊军的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寨诉称:李寨与林俊军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8月15日双方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位于枞阳县枞阳镇某某花园小区19栋的603室(以下称某某小区19栋603室)为共同财产。2014年林俊军与王媛媛因债务纠纷诉讼至枞阳县人民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王媛媛依法申请对林俊军进行强制执行,枞阳县人民法院遂对某某小区19栋603室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裁定予以拍卖或变卖。李寨得知后,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30日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寨的异议”。2015年3月23日,李寨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一、立即停止对位于枞阳县枞阳镇某某花园小区19栋的603室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二、确认上述房屋为李寨与林俊军共同财产;三、王媛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王媛媛辨称: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某某小区19栋的603室的强制执行并无不当;该房屋系林俊军个人财产,不属于李寨与林俊军的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林俊军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辨称:李寨所说属实。李寨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李寨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2015)枞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枞阳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侵害了其实体权益;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被执行房屋为李寨与林俊军共同财产;四、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李寨与林俊军于2007年8月15日登记离婚的事实;五、房产登记信息,用以证明涉案房屋林俊军于2001年3月即取得所有权。王媛媛为证明自已的抗辨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王媛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王媛媛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林俊军的借条和承诺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林俊军向王媛媛借款及还款承诺情况;三、枞阳镇00××22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该房屋为林俊军所有及林俊军因与王媛媛之间的债务关系而将房产证抵押给王媛媛的事实;四、(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林俊军与王媛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五、(2015)枞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李寨曾提出执行异议,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事实。第三人林俊军的委托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王媛媛及其委托代理人对李寨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四无异议;二、对证据二、三、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二达不到李寨的证明目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了王媛媛的合法权益,没有侵害李寨的权益;证据三系李寨与林俊军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证据五达不到李寨的证明目的,该房屋系林俊军婚前所买,属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经当庭质证,李寨的委托代理人对王媛媛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三、四、五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证据二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借条及承诺只能证明王媛媛与林俊军之间有借贷关系,但不能证明借贷为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三虽由林俊军交付给王媛媛的,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证据四只能证明王媛媛与林俊军之间有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不能对抗李寨的物权;证据五侵害了李寨对房屋的实体权益。第三人林俊军的委托代理人对李寨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王媛媛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李寨的委托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李寨提供的证据一、二、五与王媛媛提供的证据一、三、四、五均为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证件,且与原件相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相关联性予以认定;李寨提供的证据三为书证,系李寨与林俊军共同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与证据四相印证,能够证明李寨与林俊军离婚及相互约定的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相关联性予以认定;王媛媛提供的证据二为书证,系林俊军出具,能证明林俊军与王媛媛之间借贷关系及林俊军主动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给王媛媛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相关联性予以认定,但林俊军将房产证交付给王媛媛后并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3日林俊军与陈厚宏签订《房屋交易协议书》,购买陈厚宏所有位于枞阳县枞阳镇某某花园小区13栋的603室的房屋,并于同年3月3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枞阳镇字第××号)。2001年6月林俊军与李寨经政府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林俊军与李寨于2007年8月15日经政府登记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某某花园小区13栋的603室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后出售,出售后所得金额双方各一半”。2013年7月1日林俊军出据向王媛媛借款15万元。2014年1月7日,林俊军向王媛媛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林俊军明天不还王媛媛人民币壹拾伍万,就把我的房产枞阳镇湖滨路某某小区603抵给王媛媛我欠她的欠款。我无条件接受,并提供房产过户一切条件和手续”,同时将其身份证及00××22号房权证交与王媛媛。2014年1月22日王媛媛就其与林俊军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对某某小区13栋的603室的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了(2014)枞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俊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媛媛借款15万元,并从2013年7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林俊军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王媛媛遂依法申请对林俊军进行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某某小区13栋的603室进行了评估,并作出裁定,拟对该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2015年1月17日,李寨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了(2015)枞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寨的异议。李寨对此裁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某小区13栋的603室房屋虽为林俊军婚前所购买,但其与李寨离婚时,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林俊军和李寨对某某小区13栋的603室的房屋应当为共同所有,各享有一半的份额,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林俊军出据向王媛媛借款15万元,并在其不能还款时将该房屋的房权证书交付给王媛媛,并承诺以该房屋抵付借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王媛媛以该房屋抵押给自己为由主张法院应强制执行某某小区13栋603室的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王媛媛与林俊军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且王媛媛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对林俊军所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于法有据,李寨虽对某某小区13栋603室的房屋享有一半份额,但不能排除人民法院依法对林俊军所享有的另一半份额的执行权。本院根据王媛媛的申请依法裁定对某某小区13栋603室的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李寨要求“停止对位于枞阳县枞阳镇某某花园小区13栋603室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李寨对枞阳县某某花园小区13栋603室的房屋享有50%产权,该产权在依法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予以保留。案件受理费100元,李寨、林俊军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国俊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一十二条(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