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庞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庞某,沈某甲,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04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农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庞某,农民,因赌博于2004年4月22日被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农民,因赌博于2009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庞某、沈某甲、田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樊雪莲、被告人吴某甲、庞某、田某、被告人沈某甲及其家属委托的辩护人罗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庞某、田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陈某、丁某、吴某乙等人以扑克牌玩红波浪形式聚众赌博三场,被告人吴某甲、庞某负责纠集人员,被告人田某负责提供资金、抽头记账,非法抽头获利共计8000元。具体如下:1.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庞某、田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人员以扑克牌玩红波浪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200元。2.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庞某、田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玩红波浪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200元。3.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被告人庞某、田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扑克牌玩红波浪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1600元。(二)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庞某、丁某、李某、沈某乙、张某、沈某丙、沈某丁等人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四场,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纠集人员并陪同赌博,被告人沈某甲负责纠集人员和记账,非法抽头获利共计9120元。具体如下:1.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200元。2.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3360元。3.2015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2560元。4.2015年2月10日的晚上,被告人沈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浴场三楼K**包厢内纠集参赌人员以打麻将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某甲退出赃款9120元,被告人田某退出赃款8000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陈某、丁某、李某、沈某乙、张某、沈某丙、沈某丁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庞某、沈某甲、田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庞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沈某甲有违法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庞某、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甲、田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庞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沈某甲、田某退出的赃款171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