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郑国干与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干,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80号原告:郑国干。委托代理人:余炳成。委托代理人:胡丽丽。被告:王光有。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有,执行董事。原告郑国干诉被告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国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王光有就之前借款进行结算,经核对,截止2014年9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330000元,为此双方签订欠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于2014年10月12日前还清上述款项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若违约则承担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同时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该笔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盖章确认。到期后,被告王光有并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光有归还借款本息33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9日利息为461760元);2、诉请判令被告王光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37918元;3、诉请判令给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在开庭审理中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欠款协议书1份及取款回单1份(原件),拟证明截止2014年9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3330000元并由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担保及利息、逾期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到2014年10月12日及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原件),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37918元。经本院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法定要件,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定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调整;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而发生代理费,符合双方的约定。借款逾期后,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光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国干借款333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光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国干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37918元。三、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王光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37元,由被告王光有负担,被告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郑国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王光有、杭州千岛湖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437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长 叶元聪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