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2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天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天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983号原告北京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西园龙湖花园三号一层。法定代表人温玉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见,男,1986年5月4日出生,北京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刘天存,男,1963年6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被告刘天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建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天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地公司诉称,被告居住怀柔区镜春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该楼房的建筑面积为143.94元,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原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服务后向被告收取物业费时,被告拒绝交纳。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和标准:清洁卫生费2.7元/平方米/年;公共秩序维护费4.6元/平方米/年;共用部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一层3.18元/平方米/年,其他层7元/平方米/年;管理费4.9元/平方米/年,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计算,被告应交纳物业费552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给付原告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物业服务费2763元;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63元,合计5526元;三、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天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原告大地公司作为乙方与北京市怀柔区镜春园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作为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主大会将镜春园小区委托给大地公司实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小区建筑共用部位进行日常零修、养护和管理,内容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共绿地、公共路面;对小区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运行和管理,内容包括电梯、安防设施、水泵、避雷设施、共用照明设施、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化粪池;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日常生活垃圾的清运;公共绿地、花木、景观的养护与管理;协助维护秩序、包括门岗值勤、车辆引导;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等。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管理费4.9元/平方米/年、共用部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一层3.18元/平方米/年,其他层7元/平方米/年、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2.7元/平方米/年、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4.6元/平方米/年。2015年5月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天存交纳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书》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大地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刘天存系镜春园小区的业主且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原告有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请求被告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被告也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天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五千五百二十六元。如果被告刘天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天存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