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松菊诉汝州市天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松菊,汝州市天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汝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黄松菊,女,196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新明,男,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汝州市天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路市标东南。法定代表人李志勋,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辉,男,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菊诉被告汝州市天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天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松菊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天康医药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黄松菊负担。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