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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广才与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才,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刘广才,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7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4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