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史某某,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