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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史某某,男,194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莎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