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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玉全与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魏金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刘玉全,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金苗,总经理。被告:魏金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案审理原告刘玉全诉被告芜湖国泰铜业有限公司、魏金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刘玉全自愿撤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4元,由原告刘玉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梦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