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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平与孟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孟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陈平。被告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孟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