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平与孟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孟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陈平。被告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孟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