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平洋与被告张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洋,张俊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杜平洋,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张俊,男,汉族,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平洋与被告张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平洋以与被告张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平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平洋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