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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平洋与被告张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洋,张俊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88号原告杜平洋,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张俊,男,汉族,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平洋与被告张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平洋以与被告张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平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平洋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