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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六峰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六峰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六峰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被执行人肖桂杰,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家务,现住穆棱市兴源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穆民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款规定,被执行人肖桂杰于2015年4月1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桂杰所有的座落在穆棱镇中心委商服房屋产权。产权证号为穆房权证穆棱字第201300263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建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