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贾亮亮诉石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亮亮,石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70号原告贾亮亮,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石可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亮亮诉被告石可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庭合解,履行了相关债务。原告贾亮亮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可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亮亮负担。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