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姬红、高秋枝、姬小兴、吕彩霞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姬红,高秋枝,姬小兴,吕彩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南段延伸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海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姬红,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秋枝,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姬小兴,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彩霞,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姬红、高秋枝、姬小兴、吕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安县恒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