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易小坚与薄元洪、王京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坚,薄元洪,王京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易小坚。被告薄元洪。被告王京岩。案由:合同纠纷。原告易小坚诉称,被告薄元洪因交通事故纠纷欠原告易小坚赔偿款2万元,并承诺于薄元洪被释放后两年内偿还,被告王京岩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两年时间已到,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整;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薄元洪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易小坚交通事故赔偿款1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易小坚剩余赔偿款1万元(均汇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44);二、被告王京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无争执;四、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海平代理审判员 祁 伟人民陪审员 姜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志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