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赫广海诉金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广海,金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赫广海,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被告:金德宝,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广海诉被告金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赫广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赫广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赫广海负担(已交)。审 判 长 车 军代理审判员 沈珺瑛人民陪审员 曲元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