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勋。委托代理人戴友芳。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明。本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8079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38079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