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段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小闫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小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段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小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段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小闫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2550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段某。现该案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