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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帅与赵娅、孔凡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赵娅,孔凡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433号原告郭帅,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娅,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孔凡猛,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郭帅诉被告赵娅、孔凡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撤回对被告赵娅、孔凡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