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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戴辉军与陈多祥、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辉军,陈多祥,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戴辉军,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多祥,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生。被告刘小平,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辉军诉被告陈多祥、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诈骗,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辉军撤诉。本案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辉军承担。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晓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