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贺某某,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观音阁镇赤壁垅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委托代理人张露华,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溆浦县观音阁镇赤壁垅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韦建玲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代理书记员石瑛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露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9月12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7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向某甲,2008年3月19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向某乙(现已改名贺某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又缺乏沟通,经常争吵,被告甚至还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考虑孩子尚小一直忍让。2013年1月31日被告因家庭琐事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曾于2014年2月11日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溆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夫妻若加强沟通、注重感情培养仍有和好可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近一年时间来,原、被告依旧分居至今,无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调解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向某乙由原告抚养,大女儿向某甲由被告抚养。被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又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外务工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4年7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向某甲。2005年9月12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向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又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月3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大女儿向某甲现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小女儿现已更名贺某甲,跟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和好,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溆浦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12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的事实;2、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溆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3、溆浦县中都乡文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后,原告贺某某一直在该村居住,未见被告向某某前来探望,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4、本院2015年5月27日庭审笔录1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缺乏沟通,没有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向某乙未满10周岁,年纪尚小,现跟随原告生活,考虑继续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长女向某甲已年满10周岁,独立能力相对较强,且一直跟随被告母亲生活,继续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抚养次女向某乙,长女向某甲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向某乙(现已更名贺某甲)由原告贺某某抚养,长女向某甲由被告向某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韦建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石 瑛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