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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26号原告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莹,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治平,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樊治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