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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被告:潘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跃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潘某甲下落不明,本案组成合议庭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00年起,因被告不顾家庭和妻儿,染上了赌博恶习,债务累累且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急剧恶化。原、被告自2005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走到尽头,且和好无望。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户口簿、出生证各1份,证明婚生女潘某乙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现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后因被告赌博等问题产生家庭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和睦、文明、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维护。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靠,婚前及婚初感情较好,现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跃飞审 判 员  周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