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榴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榴琴,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97号申请人周榴琴,汉族号码320525198006200026。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分场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崔卫国。原告周榴琴与被告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作出的(2014)吴江劳人仲案字第97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榴琴11458.3元;二、驳回申请人周榴琴其他仲裁请求。至期,因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榴琴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458.3元,申请执行费7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周榴琴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敦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吴江区的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周榴琴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到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国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吴江劳人仲案字第975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勇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韩长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