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连与被告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连,刘晓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84-1号申请人张德连,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刘晓利,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连与被告刘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晓利的山场加工设备:俄式磕碎机一台、反机式破碎机一台、震动塞一台(共价值12万元)。原告张德连提供自有车辆进行保全担保,该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张德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晓利的山场加工设备:俄式磕碎机一台、反机式破碎机一台、震动塞一台(共价值12万元)予以查封。二、依法对原告张德连的车辆予以查封。该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间所查封的财产由其自行管理、允许使用,不允许出售、抵债、毁损等。申请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张德连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