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霍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13日转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霍某某先后两次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富丽江湾小区6号楼2单元,使用螺丝刀将单元楼道内铜质门牌号码牌10套(价值5500元)盗走。其中4套铜质门牌号码牌被其销赃后获赃款16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霍某某抓获。现已追缴赃物6套铜质门牌号码牌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盗窃物品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情况说明、建筑业统一发票、住宅标识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杨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立哲书记员 刘晓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