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林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李玉香,女,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萍,女,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香与被告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李玉香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