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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汤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汤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8976519-2)。被执行人汤海云,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申请执行汤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现不便处置,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