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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张商初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泰州市恒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恒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张商初字第00060-2号原告:泰州市恒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桂芝,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恒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城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恒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依法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艳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