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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农民。被执行人康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扶养费4400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康某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哲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