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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执字第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太仓金仕达化纤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浦建明,蒋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218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座。负责人朱文娟。委托代理人李永德。被执行人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新区东张支东路。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被执行人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浦建明。被执行人太仓金仕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东影村。法定代表人蒋建青。被执行人倪建新。被执行人倪云珍。被执行人徐建康。被执行人浦建明。被执行人蒋建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太仓金仕达化纤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浦建明、蒋建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7月1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163718.78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罚息;二、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4911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太仓金仕达化纤有限公司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倪建新、倪云珍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徐建康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浦建明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八、蒋建青对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8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94.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5594.50元,由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太仓金仕达化纤有限公司、倪建新、倪云珍、徐建康、浦建明、蒋建青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浦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属于本案执行费)。对本案余款人民币4314224.28元、支付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环立板带轧辊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荣升路8号1幢、2幢、3幢,发现被执行人倪建新、倪云珍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日锦园31幢406室,发现被执行人浦建明所有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湘江苑8幢01室、常熟市虞山北路61号(常熟泽景园)16幢,因上述房屋均被他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神驰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蒋建青所有的车辆有苏E×××××、苏E×××××汽车二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314224.28元、支付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罚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和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九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