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王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王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王业,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明,男,汉族,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