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许许与苏爱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许许,苏爱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957号申请执行人张许许,男,汉族。被执行人苏爱上,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11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工商股权、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