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丁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