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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杨某,女,1991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丁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