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韩宝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和,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08号申请执行人:韩宝和。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宝和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361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家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周 来源:百度“”